第1條
委員會有權作出為執行其職能而需要作出的一切事情,亦有權作出附帶於或有助於執行其職能的一切事情。
最低工資條例 第1條
委員會有權作出為執行其職能而需要作出的一切事情,亦有權作出附帶於或有助於執行其職能的一切事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