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適用於第(1)款所指的公告 —— (a) 猶如“修訂,修訂方式不限,但須符合訂立該附屬法例的權力”已被“完全撤銷”取代一樣;及 (b) 猶如“日起修訂”已被“日起完全撤銷”取代一樣。
最低工資條例 第4條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適用於第(1)款所指的公告 —— (a) 猶如“修訂,修訂方式不限,但須符合訂立該附屬法例的權力”已被“完全撤銷”取代一樣;及 (b) 猶如“日起修訂”已被“日起完全撤銷”取代一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