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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條例 第2條

最低工資條例 第2條

第2條

就某僱員而言,如在他的某工資期開始後,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根據第16(1)條調高或調低,則在計算他於該工資期的最低工資時,經調高或調低的工資額,只適用於他在該上調或下調的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的工作時數(包括不足一小時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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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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