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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條例 第2條

最低工資條例 第2條

第2條

處長可為第(1)款中認可評估員的定義的(a)段的目的,按任何人從事的專業或職業或具備的資格,或任何其他基準,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指明任何類別的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2 — 殘疾人士生產能力水平的評估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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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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