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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條例 第2條

最低工資條例 第2條

第2條

殘疾人士可在有關僱用開始前,或(如其僱傭合約中關乎其根據該合約須執行的工作的類別的條款有所更改)在該更改生效前,選擇與僱主達成協議,以不少於第9(1)(a)條所訂定的每小時最低工資額的工資,接受僱傭試工期的安排。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2 — 殘疾人士生產能力水平的評估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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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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