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處長可應殘疾人士聯同僱主於試工期完結前向他提出的申請,在特殊情況下,延長適用於他們的試工期,但延長期以4星期為上限。
最低工資條例 第5條
處長可應殘疾人士聯同僱主於試工期完結前向他提出的申請,在特殊情況下,延長適用於他們的試工期,但延長期以4星期為上限。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