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某殘疾人士 —— (a) 在緊接第9條生效日期前受僱; (b) 之後繼續受僱為相同僱主執行相同工作;及 (c) 正以少於首個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的每小時工資額受僱, 該殘疾人士可在首個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的生效日期前,選擇讓其在執行有關僱傭合約規定的工作方面的生產能力水平,接受根據本附表進行的評估。
最低工資條例 第1條
如某殘疾人士 —— (a) 在緊接第9條生效日期前受僱; (b) 之後繼續受僱為相同僱主執行相同工作;及 (c) 正以少於首個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的每小時工資額受僱, 該殘疾人士可在首個訂明每小時最低工資額的生效日期前,選擇讓其在執行有關僱傭合約規定的工作方面的生產能力水平,接受根據本附表進行的評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