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僱員須藉簽署選擇表格,並於簽署表格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表格交予其僱主,以作出選擇。
最低工資條例 第2條
僱員須藉簽署選擇表格,並於簽署表格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表格交予其僱主,以作出選擇。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