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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條例 第5條

最低工資條例 第5條

其他僱員可選擇接受評估

第5條

(1) 屬殘疾人士的僱員(本附表第2條適用並已選擇接受僱傭試工期的安排的殘疾人士,或屬選擇受評估殘疾人士的殘疾人士除外)如作此選擇,可於任何時間尋求讓其在執行有關僱傭合約規定的工作方面的生產能力水平,接受根據本附表進行的評估。 (2) 本條受本附表第6(6)條規限。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2 — 殘疾人士生產能力水平的評估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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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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