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最低工資條例 第3條

最低工資條例 第3條

第3條

評估須於殘疾人士與其僱主議定的時間,由認可評估員進行;如任何殘疾人士已根據本附表第2條選擇接受僱傭試工期的安排,就該殘疾人士而言,該時間可以是在該僱傭試工期內,亦可在該試工期屆滿後。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2 — 殘疾人士生產能力水平的評估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