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處長可為根據本附表進行評估的目的,以書面認可符合本附表第1(1)條中認可評估員的定義的(a)及(b)段的要求的評估員。
最低工資條例 第4條
處長可為根據本附表進行評估的目的,以書面認可符合本附表第1(1)條中認可評估員的定義的(a)及(b)段的要求的評估員。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