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如對任何殘疾人士的生產能力水平的評估經已完成,該人士不得就為相同僱主執行的相同工作,再次接受評估。
最低工資條例 第6條
如對任何殘疾人士的生產能力水平的評估經已完成,該人士不得就為相同僱主執行的相同工作,再次接受評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