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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條例 第4條

最低工資條例 第4條

第4條

有關殘疾人士及其僱主須加簽根據第(1)款提供予他們的證明書;自他們加簽證明書翌日起,該證明書即屬就第9(1)(b)條具有效力。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2 — 殘疾人士生產能力水平的評估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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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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