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殘疾人士或僱主加簽評估證明書,不得視為表示簽署方同意延續有關僱傭關係。
最低工資條例 第5條
殘疾人士或僱主加簽評估證明書,不得視為表示簽署方同意延續有關僱傭關係。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