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的委任條款及條件
第1條
(1) 並非公職人員的委員 —— (a) 在其委任文書所指明的任期內任職,並按行政長官不時決定的任何其他委任條款及條件任職;及 (b) 可藉給予行政長官書面通知而辭職。 (2) 屬公職人員的委員的任免,由行政長官酌情決定。 (3) 任何委員均有資格再獲委任。 (4) 根據第(1)(b)款提出的請辭,在有關通知指明的日期生效;如無指明日期,則在行政長官接獲該通知當日生效。
最低工資條例 第1條
委員的委任條款及條件
(1) 並非公職人員的委員 —— (a) 在其委任文書所指明的任期內任職,並按行政長官不時決定的任何其他委任條款及條件任職;及 (b) 可藉給予行政長官書面通知而辭職。 (2) 屬公職人員的委員的任免,由行政長官酌情決定。 (3) 任何委員均有資格再獲委任。 (4) 根據第(1)(b)款提出的請辭,在有關通知指明的日期生效;如無指明日期,則在行政長官接獲該通知當日生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