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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條例 第4條

最低工資條例 第4條

第4條

根據第(1)(b)款提出的請辭,在有關通知指明的日期生效;如無指明日期,則在行政長官接獲該通知當日生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4 — 最低工資委員會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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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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