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的免任
第2條
行政長官如信納任何並非公職人員的委員,因永久喪失行為能力或其他充分理由,以致不能夠或不適合執行其職位的職責,可藉書面通知,將該委員免任。
最低工資條例 第2條
委員的免任
行政長官如信納任何並非公職人員的委員,因永久喪失行為能力或其他充分理由,以致不能夠或不適合執行其職位的職責,可藉書面通知,將該委員免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