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最低工資條例 第2條

最低工資條例 第2條

委員的免任

第2條

行政長官如信納任何並非公職人員的委員,因永久喪失行為能力或其他充分理由,以致不能夠或不適合執行其職位的職責,可藉書面通知,將該委員免任。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4 — 最低工資委員會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