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任何由看來是署理主席一職的人作出的事情,或任何就該人而作出的事情,不會僅因下述原因而無效 —— (a) 在署理委任或在與該項委任相關的事宜方面,有欠妥或不符合規定之處;或 (b) 需要該人署理主席職位的情況從未出現或不再存在。
最低工資條例 第3條
任何由看來是署理主席一職的人作出的事情,或任何就該人而作出的事情,不會僅因下述原因而無效 —— (a) 在署理委任或在與該項委任相關的事宜方面,有欠妥或不符合規定之處;或 (b) 需要該人署理主席職位的情況從未出現或不再存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