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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條例 第4條

最低工資條例 第4條

會議

第4條

(1) 委員會會議在主席指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 (2) 委員會會議由主席主持。 (3) 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 —— (a) 會議的主持人;及 (b) 不少於當時在位的其他委員的半數,而其中須包括最少3名並非公職人員的委員,以及最少一名屬公職人員的委員。 (4) 在符合本附表的規定下,委員會可規管本身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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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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