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 —— (a) 會議的主持人;及 (b) 不少於當時在位的其他委員的半數,而其中須包括最少3名並非公職人員的委員,以及最少一名屬公職人員的委員。
最低工資條例 第3條
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 —— (a) 會議的主持人;及 (b) 不少於當時在位的其他委員的半數,而其中須包括最少3名並非公職人員的委員,以及最少一名屬公職人員的委員。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