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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條例 第9條

證據條例 第9條

不因刑事罪行或有利害關係而喪失資格

第9條

不得以因刑事罪行或有利害關係而喪失提供證據的資格為理由,禁止任何在法律程序中被提出作為證人的任何人在法律程序的審訊或聆訊或其任何階段中,按照法院常規親身或藉書面供詞提供證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可接納的證人及證據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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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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