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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條例 第3條

證據條例 第3條

第3條

不論上述資料是直接或間接提供的,第(1)款均適用;但如該資料是間接提供的,則只在每名經手提供該資料的人均是根據職責行事的情況下,該款始適用;如編製紀錄的人亦提供上述資料,則該款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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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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