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凡提出任何由電腦製作的文件,而目的並非是證明該文件內所述的事實,則本條並不影響該文件的可接納性。
證據條例 第11條
凡提出任何由電腦製作的文件,而目的並非是證明該文件內所述的事實,則本條並不影響該文件的可接納性。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