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任何載於文件內的陳述憑藉或可接納為證據,則可藉交出該文件或(不論該文件是否仍然存在)藉交出該文件的副本或該文件具關鍵性部分的副本以證明該陳述。
證據條例 第1條
凡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任何載於文件內的陳述憑藉或可接納為證據,則可藉交出該文件或(不論該文件是否仍然存在)藉交出該文件的副本或該文件具關鍵性部分的副本以證明該陳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