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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條例 第2條

證據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任何化驗或分析是由一名在政府化驗師的監督及指示下行事的人作出,而政府化驗師對該化驗或分析感到滿意,則為施行第(1)款而發出的文件可由政府化驗師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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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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