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根據第(2)款獲委任的人可為施行本條的規定,核證以其委任條款內所指明的語文寫成的文件的譯本,即使該譯本並非由他翻成亦然。
證據條例 第3條
根據第(2)款獲委任的人可為施行本條的規定,核證以其委任條款內所指明的語文寫成的文件的譯本,即使該譯本並非由他翻成亦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