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由任何英聯邦國家的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令、條例及法規的文本,以及根據上述法令、條例或法規的授權而發出或作出或訂立的命令、規例及其他文書的文本,如看來是由政府印務局印刷,則在任何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中一經交出,即須接納為證據而無須證明該等文本是如此印刷的。
證據條例 第1條
由任何英聯邦國家的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令、條例及法規的文本,以及根據上述法令、條例或法規的授權而發出或作出或訂立的命令、規例及其他文書的文本,如看來是由政府印務局印刷,則在任何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中一經交出,即須接納為證據而無須證明該等文本是如此印刷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