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證據條例 第1條

證據條例 第1條

第1條

由任何英聯邦國家的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令、條例及法規的文本,以及根據上述法令、條例或法規的授權而發出或作出或訂立的命令、規例及其他文書的文本,如看來是由政府印務局印刷,則在任何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中一經交出,即須接納為證據而無須證明該等文本是如此印刷的。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可接納的文件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