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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條例 第3條

證據條例 第3條

第3條

任何人印刷任何上述法令、條例、法規、命令、規例或文書的文本或偽冒的文本,而該文本或偽冒的文本偽稱是由政府印務局印刷的,或將任何偽稱是如此印刷的上述文本或偽冒的文本提出作為證據而明知該文本或偽冒的文本並非如此印刷的,可處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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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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