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所處理的回答等在英格蘭等地宣誓
第33條
(1) 在高等法院未審決的訟案或事宜中的所有對質詢書作出的回答、卸棄書、訊問書、誓章、信譽保證及所有其他須經宣誓的文件,以及為在高等法院登記任何契據所需的認可書,均須在及可在英格蘭、蘇格蘭、北愛爾蘭、海峽群島或任何其他在女皇陛下統治下的殖民地或地方的任何法庭席前、法官席前、公證人或獲合法授權各別在該國家、殖民地或地方監誓的人面前宣誓並錄取,或在女皇陛下領土以外任何地方的任何女皇陛下領事館官員面前宣誓並錄取。 (2) 高等法院的法官及人員,須對任何前述法庭、法官、公證人、人士或領事館官員在任何前述文件所附加、附上、簽署的印章或簽名(視屬何情況而定),予以司法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