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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條例 第1條

證據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高等法院未審決的訟案或事宜中的所有對質詢書作出的回答、卸棄書、訊問書、誓章、信譽保證及所有其他須經宣誓的文件,以及為在高等法院登記任何契據所需的認可書,均須在及可在英格蘭、蘇格蘭、北愛爾蘭、海峽群島或任何其他在女皇陛下統治下的殖民地或地方的任何法庭席前、法官席前、公證人或獲合法授權各別在該國家、殖民地或地方監誓的人面前宣誓並錄取,或在女皇陛下領土以外任何地方的任何女皇陛下領事館官員面前宣誓並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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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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