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高等法院的法官及人員,須對任何前述法庭、法官、公證人、人士或領事館官員在任何前述文件所附加、附上、簽署的印章或簽名(視屬何情況而定),予以司法認知。
證據條例 第2條
高等法院的法官及人員,須對任何前述法庭、法官、公證人、人士或領事館官員在任何前述文件所附加、附上、簽署的印章或簽名(視屬何情況而定),予以司法認知。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