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證據條例 第1條

證據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公證文書可在民事法律程序中,獲收取為屬妥為認證的證據,而無須再加證明。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可接納的文件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