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公證文書可在民事法律程序中,獲收取為屬妥為認證的證據,而無須再加證明。
證據條例 第1條
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公證文書可在民事法律程序中,獲收取為屬妥為認證的證據,而無須再加證明。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