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須對法官等的簽名予以司法認知
第38條
所有法庭、法官、裁判官、法院人員、以司法人員身分行事的專員、以及其他司法人員,須對在判決書、判令、命令、證明書、其他司法文件或其他官方文件所附加或附上的法官簽名,予以司法認知。
證據條例 第38條
法庭須對法官等的簽名予以司法認知
所有法庭、法官、裁判官、法院人員、以司法人員身分行事的專員、以及其他司法人員,須對在判決書、判令、命令、證明書、其他司法文件或其他官方文件所附加或附上的法官簽名,予以司法認知。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