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證據條例 第38條

證據條例 第38條

法庭須對法官等的簽名予以司法認知

第38條

所有法庭、法官、裁判官、法院人員、以司法人員身分行事的專員、以及其他司法人員,須對在判決書、判令、命令、證明書、其他司法文件或其他官方文件所附加或附上的法官簽名,予以司法認知。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可接納的文件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