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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條例 第39條

證據條例 第39條

藉公共文件的軟片製成的正片

第39條

(1) 任何正片(不論有否放大)如看來是藉公共文件的軟片製成,並看來是經由保管該軟片的人或公職人員核證為藉公共文件的軟片製成的正片,則在任何法庭席前的任何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中一經交出,無須再加證明,即須接納為證據。 (2) 正片一經根據第(1)款交出,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該正片在其席前交出的法庭須推定 —— (a) 一份看來是由保管該軟片的人或公職人員所簽署的證明書已由該人簽署;及 (b) 證明書所提述的正片是以該公共文件的軟片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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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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