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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條例 第43條

證據條例 第43條

關於有20年歷史的文件的推定

第43條

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須對經證明或看來是有不少於20年歷史的文件,作出在緊接1939年3月24日前本會對經證明或看來是有不少於30年歷史的性質相同的文件作出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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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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