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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條例 第44條

證據條例 第44條

命令在有或無宣誓人出庭的情況下藉誓章證明指明事實的權力

第44條

法庭可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藉命令指示,可藉誓章(不論宣誓人有否出庭接受盤問)在審訊中對任何指明事實予以證明,即使法律程序的其中一方意欲該宣誓人出庭接受盤問,而該宣誓人可為此目的而被交出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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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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