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不抵觸第(2)至(7)款的條文下,本部有關民事法律程序中傳聞證據的條文,在經必要的變通後,同樣適用於在法律程序中被傳召作證人的人以往作出的陳述。
證據條例 第1條
在不抵觸第(2)至(7)款的條文下,本部有關民事法律程序中傳聞證據的條文,在經必要的變通後,同樣適用於在法律程序中被傳召作證人的人以往作出的陳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