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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條例 第7條

證據條例 第7條

第7條

本條不得解釋為阻止以上提述的任何類別的陳述憑藉而可接納為所述事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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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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