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任何人如向法庭交出一份意思是表示某文件構成某業務或公共機構紀錄的一部分且由該紀錄所屬的該業務或公共機構的高級人員簽署的證明書,則該文件即視為構成該業務或公共機構紀錄的一部分。
證據條例 第2條
任何人如向法庭交出一份意思是表示某文件構成某業務或公共機構紀錄的一部分且由該紀錄所屬的該業務或公共機構的高級人員簽署的證明書,則該文件即視為構成該業務或公共機構紀錄的一部分。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