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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條例 第5條

證據條例 第5條

第5條

法庭可在顧及某個案的情況下,指示本條所有條文或部分條文不適用於某文件或紀錄,或不適用於某類別的文件或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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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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