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符合任何規則的規定下,凡任何人被傳召在民事法律程序中作證人,而該人合資格就某項有關聯的事宜提供專家證據,則該人就該項有關聯的事宜的意見可接納為證據。
證據條例 第1條
在符合任何規則的規定下,凡任何人被傳召在民事法律程序中作證人,而該人合資格就某項有關聯的事宜提供專家證據,則該人就該項有關聯的事宜的意見可接納為證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