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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條例 第4條

證據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就第或(b)款所述的民事法律程序而言,對於何者是第(3)款所述規則的適當變通有任何問題出現,則在沒有達成協議的情況下,該問題須由審裁處、仲裁員或公斷人(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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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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