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任何上述訴訟中,如憑藉本條證明某人已就任何罪行被定罪,則可接納為該定罪的證據的任何文件的內容,以及將該人定罪所據的告發、申訴、公訴書或控告書的內容,在不影響為對該定罪所據的事實作識別而進行收取任何其他可接納的證據下,均可為對該等事實作識別的目的而接納為證據。
證據條例 第2條
在任何上述訴訟中,如憑藉本條證明某人已就任何罪行被定罪,則可接納為該定罪的證據的任何文件的內容,以及將該人定罪所據的告發、申訴、公訴書或控告書的內容,在不影響為對該定罪所據的事實作識別而進行收取任何其他可接納的證據下,均可為對該等事實作識別的目的而接納為證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