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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條例 第4條

證據條例 第4條

第4條

第62(4)及(5)條對施行本條適用,一如其對施行該條適用,但須猶如上述第(4)款中對第(2)款的提述即為對本條第(2)款的提述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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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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