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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條例 第5條

證據條例 第5條

第5條

第(1)、(2)、(3)及(4)款適用於《1969年證據(修訂)條例》*()生效日期之後開展的任何訴訟(不論有關的訴訟因由在何時產生),但不適用於該條例生效日期之前開展的任何訴訟或任何該等訴訟所產生的任何上訴或其他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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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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