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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條例 第65條

證據條例 第65條

免導致自己或配偶入罪的特權

第65條

(1) 在刑事法律程序以外的任何法律訴訟程序中,某人如回答任何問題或交出任何文件或物件則會傾向於使該人就某項罪行或就追討罰款而被人向他提出法律程序,因而享有的拒絕回答該問題或拒絕交出該文件或物件的權利,則 —— (a) 該權利只適用香港法律所指的刑事罪行及該法律所訂定的罰款;及 (b) 該權利包括如回答任何問題或交出任何文件或物件則會傾向於使該人的丈夫或妻子就任何上述刑事罪行或就追討任何上述罰款而被人向他提出法律程序,因而享有的拒絕回答該問題或拒絕交出該文件或物件的相同權利。 (2) 如賦予(不論所用的語言文字)查閱或調查權力的任何現行成文法則賦予任何人(不論所用的語言文字)在刑事法律程序以外的其他情況中拒絕回答任何傾向於導致其入罪的問題或拒絕提供任何傾向於導致其入罪的證據的任何權利,則第(1)款適用於該權利,一如其適用於該款所描述的權利,而每一上述現行成文法則須據此解釋。 (3) 如任何現行成文法則規定(不論所用的語言文字)在刑事法律程序以外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任何人不得以回答任何問題或提供任何證據可能導致該人入罪為理由而可免回答該問題或提供該證據,則該成文法則須解釋為亦規定在該法律程序中,任何人不得以回答任何問題或提供任何證據可能導致該人的丈夫或妻子入罪為理由而可免回答該問題或提供該證據。 (4) 凡 —— (a) 賦予查閱或調查權力的任何現行成文法則(不論如何措辭);或 (b) 如第(3)款所述作規定的任何現行成文法則(不論如何措辭),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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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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