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賦予(不論所用的語言文字)查閱或調查權力的任何現行成文法則賦予任何人(不論所用的語言文字)在刑事法律程序以外的其他情況中拒絕回答任何傾向於導致其入罪的問題或拒絕提供任何傾向於導致其入罪的證據的任何權利,則第(1)款適用於該權利,一如其適用於該款所描述的權利,而每一上述現行成文法則須據此解釋。
證據條例 第2條
如賦予(不論所用的語言文字)查閱或調查權力的任何現行成文法則賦予任何人(不論所用的語言文字)在刑事法律程序以外的其他情況中拒絕回答任何傾向於導致其入罪的問題或拒絕提供任何傾向於導致其入罪的證據的任何權利,則第(1)款適用於該權利,一如其適用於該款所描述的權利,而每一上述現行成文法則須據此解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