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特權的廢除
第66條
(1) 除就刑事法律程序而言外,以下法律規則現予廢止 —— (a) 在任何法律訴訟程序中,任何人如回答任何問題或交出任何文件或物件,會傾向於使其蒙受沒收措施,因而藉有關的法律規則,不受強迫回答該問題或出示該文件或物件;及 (b) 在任何法律訴訟程序中,並非法律程序任何一方的人藉有關的法律規則,不受強迫交出與其任何土地業權有關的任何契據或其他文件。 (2) 以下法律規則現予廢止:在任何民事法律程序中,該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藉有關的法律規則不受強迫交出純粹與該一方的案有關而且並不傾向於質疑該案或支持反對一方的案的任何文件。 (3) 在因通姦而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的證人,不論該證人是否該法律程序的一方,不得因任何問題傾向於顯示他或她曾就通姦有罪而可免回答該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