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特權的相應修訂
第67條
(1) 如任何現行成文法則(不論如何擬定或措辭),就任何審裁處、調查或研訊(不論如何描述)而言,對任何被規定回答問題或提供證據的人賦予特權,即藉參照在任何法庭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的證人特權而描述的特權,則除非有相反意向出現,否則該現行成文法則須解釋為對在該法庭席前進行的民事法律程序中證人特權的提述。 (2) (3) 對施行本條適用,一如其對施行該條適用。
證據條例 第67條
關於特權的相應修訂
(1) 如任何現行成文法則(不論如何擬定或措辭),就任何審裁處、調查或研訊(不論如何描述)而言,對任何被規定回答問題或提供證據的人賦予特權,即藉參照在任何法庭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的證人特權而描述的特權,則除非有相反意向出現,否則該現行成文法則須解釋為對在該法庭席前進行的民事法律程序中證人特權的提述。 (2) (3) 對施行本條適用,一如其對施行該條適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