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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條例 第1條

證據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不抵觸本條的條文下,原訟法庭有權應所述的任何申請,藉命令作出在香港取得證據的規定,而該規定是法院覺得就實現提出申請所依據的請求的目的而言屬適當的;任何該命令可規定其內所指明的人採取法院認為就該目的而言屬適當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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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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